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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3:10:32 GMT -5
文章由Insper专家撰写。所表达的意见仅由其作者承担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 2002 年《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人们一直在进行重要的讨论,主要是在对以前适用一般规则的事项中适用具体规则的理解得到安定之后。 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期未付公寓费用的五年期限,而以前,在遵守 1916 年法规时,十年甚至二十年的规则被认为适用。 另一个同样相关的问题涉及根据 2002 年《民法典》第 206 条第一项第 5 款规定的购买和销售承诺未付分期付款的五年期限以及完成房地产转让的后果,因为不支付价款,是接受强制裁决行动的基本要求。 除了前两个问题之外,当其中一项债务已超过时效而另一项债务被追偿时,作为消除义务手段的赔偿现象值得强调。 正如学说和判例中已经确立的那样,时效意味着主观权利的主张由于其权利人的惰性而在一定时期内消灭。根据《民法典》第 190 条和第 882 条本身,该时效影响到 2002 年《民法典》规定的期限内的索赔和抗辩(例外),其中规定:“为解决规定的债务而支付的费用不能重复,或遵守法律上无法执行的义务。” 在公寓方面,考虑到债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务的规定,如果《民法典》规定参与是“有偿的”,则有必要争论将违约公寓业主的审议投票权和参加公寓集会的权利限制为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五条第三项)。债务的时效是否会导致债务的解除?处方的作用是什么?该时效是否具有解除因不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的作用? 在这方面,值得记住《葡萄牙民法典》中引入的自然义务概念:“当一项义务仅基于道德或社会秩序的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在法律上不合法时,则该义务被称为自然义务”。可执行,但符合正义义务。” (第 402 条)。 自然债几乎涵盖了民事债的所有特征,即主观要件(债权人和债务人)、客观要件(规定)和法律约束力,唯一缺少的是可执行性。这样,当债务自愿清偿时,即使是由于债务人的错误,也会有有效的清偿,债权人可以扣留。然而,在不付款的情况下,在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财产责任因索赔时效而被消除,尽管仍然存在源自其遵守的道德义务的义务。 除了不能认为该义务因权利要求的时效而消除这一事实之外,还必须强调的是,解除除了有形式要求外,不允许进行广泛的解释,因此,仅权利要求的时效就可以被认为是消除义务。不足以排除违约的其他后果。强制性,以免取消对公寓业主的限制,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则不得投票或参加公寓集会。 在购买和销售承诺合同的逾期和未付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该问题已成为圣保罗州法院的分析主题,该法院裁定,收款权的时效不能与放电相混淆,根据以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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